持中国摄协会员证有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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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 网编:徐双双 | 时间: 2015-1-29 | 浏览: 1817

持中国摄协会员证有啥福利?

也许您也有这样的困惑。千辛万苦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拿到了那个梦寐以求的“蓝本本”。除了多了一个“中国摄影家”的身份,还有什么相关福利?

  下面我们就来说说这个“蓝本本”的福利。

  持有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证,可以在37个冠名“中国摄影之乡”和“中国摄影创作基地”所属景区、景点享受免门票待遇,并可得到免费的咨询服务与帮助。

  好鸡冻有木有?那到底有哪些中国摄影之乡和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呢?马上送上名单!


安徽省黄山市
浙江省丽水市
浙江省永嘉县
江苏省常熟虞山尚湖旅游区
河北省承德市
甘肃省甘南州
甘肃省嘉峪关市
河南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福建省莆田市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贵州都匀市
广东省开平市
浙江省瑞安市
贵州省赤水市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
广东省连州市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山东省沂南县
陕西省延安市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江西省井冈山管理局旅游管理处
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
福建省古田
安徽省霍山县
湖北省大悟县
山西省兴县
甘肃省庆阳市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青海省青海湖景区
新疆喀纳斯景区
广西靖西县
贵州省遵义市
湖南省常德市
吉林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东营市
 
 
附中国摄协关于“中国摄影之乡”和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办法
中国摄影家协会关于规范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和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摄影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摄影创作和群众性摄影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和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国摄影之乡”和“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示范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摄影之乡”一般指有效推动相关摄影艺术传承、创新发展的地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一般指有效开展相关摄影采风、研究、创作、培训、展示和交流活动的地区、中心、单位、学校或场所等。
    第三条  命名和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推动摄影事业繁荣和发展;要按照“科学发展、规范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原则,严格标准,注重质量,确保工作的科学性、示范性、权威性。 
第四条  中国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摄协”)负责组织对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和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审批;中国摄协组联部负责对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和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申报审核、考查评估、签定协议和命名挂牌等实施和后续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备选“中国摄影之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比较丰富的人文或自然摄影资源,传承有序,特色鲜明,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和支持摄影工作;
3.当地摄影组织开展工作扎实得力;
4.有深厚的群众摄影基础和稳定的摄影骨干队伍;
5.开展摄影特色品牌活动群众参与性和受众率高,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
    第六条  备选“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较好开展摄影创作的自然资源或人文资源;
2.具有一定基层摄影人才队伍;
3.具备经常性举办摄影创作、展示、培训活动的接待条件;
4.基地有相应的组织机制和日常管理规范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中国摄影之乡”和“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申报和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范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
    第八条  申报“中国摄影之乡”,须由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国摄协团体会员申报,由中国摄协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报中国文联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而后组织挂牌。
    第九条  申报“中国摄影创作基地”,须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国摄协团体会员推荐,由中国摄协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报中国文联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而后组织挂牌。
    第十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申请单位主要特色和优势;
3.申请单位开展摄影活动、摄影队伍建设情况;
4.申请单位对“中国摄影之乡”或“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规划发展前景;
5.拟申请“中国摄影之乡”或“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保障措施、经费来源等;
6.申请单位负责具体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命名和创建工作过程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要加强社会公示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牌等名义向申请地区、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为了使命名“中国摄影之乡”或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所在地或单位保持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维护两项品牌的良好声誉,中国摄协与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所在地或单位所签合作协议期为五年,期满后协议自动中止。如果要延续合作期限,需重新评估,并经中国摄协批准后重新挂牌,按双方商定的条款施行。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在协议有效期内享有如下权利:
1.中国摄协扶持和支持“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举办的有关摄影文化活动;
2.中国摄协适时组织中外摄影家到“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进行采风创作;
3.中国摄协为“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提供积极有效的宣传推广形式和载体,在协会主办的《中国摄影》、《大众摄影》、《中国摄影报》、中国摄影家协会网等媒体上介绍“之乡”、“基地”的有关情况,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品牌建设;
4.中国摄协邀请“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负责人和代表参加中国摄协召开的有关会议或举办的重大活动。
    第十四条 “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在协议有效期内需履行如下义务:
1.设立“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专门机构,负责运营和管理工作;
2.对于前往“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进行摄影创作的中国摄协会员(凭会员证),免收所属景区、景点门票,并提供咨询服务与帮助;
3. 需与中国摄协(或中国摄协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一次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摄影文化活动,并积极支持、配合中国摄协的工作;
    4.积极在当地组织开展群众性、公益性摄影文化活动;
5.每年提交基地工作报告,包括中国摄协会员等前往创作情况、履行协议情况及其他工作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摄协组联部为命名“中国摄影之乡”、创建“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中国摄协不定期对“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中国摄协将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其纠正。对未能在商定的期限内得到改正的,中国摄协有权解除命名或创建协议,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示。
1.未能有效保持原有摄影资源或摄影基础,“生态文明”建设受到严重破坏,业界和社会对此反应强烈的;
2. 管理不善,致使“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品牌价值下降,中国摄协名誉受损,在业界和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3. 利用“中国摄影之乡”、“中国摄影创作基地”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 未能有效履行约定义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摄协。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摄协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来源:中国摄影家协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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